2024-11-08 15:42
一、法律依据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,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的责任主体,应组织各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自检,并对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有效性负相关法律责任。
二、应具备条件
建设单位已按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》(GB/T 50328-2014)(2019年版)、《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》(CJJ/T 117-2017)和佛山市、区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要求(编制目录)对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完毕。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项目,联合验收结果物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可容缺。
三、自检程序
建设单位组织各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检查,填写《建设工程档案自检意见》,形成《佛山市建设工程档案自检报告》。
四、自检主要内容
(一)齐全性:本项目施工范围内所有专业资料齐全,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;
(二)真实性:文件的形成、来源符合实际,要求单位或个人签字、签章的文件,其签字、签章手续完备;
(三)完整性:符合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》(GB/T 50328-2014)(2019年版)和佛山市、区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要求(编制目录);
(四)合法有效性:文件的形成、来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;
(五)整理情况:符合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》(GB/T 50328-2014)(2019年版)、《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》(CJJ/T 117-2017)等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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